评论:谁来追究10年血铅污染的责任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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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4日09:29 国际在线 | |
作者:刘效仁 据报道,造成血铅超标住院群众多达179人(其中14岁以下171人)的甘肃徽县有色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已将炼铅的烧结锅切割后拆除。经查明,该公司1996年建成投产以来,环保设施一直未按环评要求落实,2003年扩建为5000吨/年时也未办理评价手续,甚至采用的是国家明令淘汰的烧结锅炼铅工艺。由于长期超标排放,导致400米范围内的土壤,已 徽县血铅超标的孩子们不能不担心他们的未来。本来,我们有健全的环保法规,对于有害于人类生命健康的生产工艺具有强制淘汰的制度规范,更有配套齐全的政府管理机构和环保执法机制。可是直到10年后,直到今天造成严重的血铅污染,徽县有色金属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才被强制拆除停产。对此,我们不能不强烈地追问,除了不法厂家无视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公民权利之外,还有谁失察、失职乃至渎职,放任了血铅污染为害百姓? 环保部门首先难辞其咎。国家明令强制淘汰的烧结锅炼铅工艺何以被批准?何以该企业在2004 年技改扩能时,仍然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005年10月,该厂投资300余万元完成环保改造,强制淘汰的生产工艺又是如何通过验收的?当地群众告诉记者,冶炼厂为了节约资金,经常在夜间停止环保设备运行偷偷排放有害烟尘,环保部门又是怎样例行执法检查和督察的?从1996年建厂至今已经10个年头了,直到造成了严重的群体污染受害事件,才被强制拆除停产,当地环保部门一直是无能为力,还是放任自流,有意宽纵,乃至助纣为虐?造成至少368名公民血铅超标,环保部门首当其冲,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不能不查,不能不追究。 同样的问题,我们仍可以质问当地政府。当年又是谁拍板批准强制淘汰的生产工艺上马的,是缺乏应有的科学态度,还是漠视公众的生命健康权利?当地铅污染已有10年,为何未能得到根本治理?为何未能强制拆除应被强制淘汰的生产工艺?对环保执法是否存在掣肘、阻滞行为?当地政府机构和官员是否成了污染企业长期得不到根本治理的最大保护伞? 其实,早在今年年初,甘肃的媒体就有类似的“铅中毒”报道:天水市麦积区甘泉镇吴家河村的两个化工厂排放出的污染物污染村里水源,导致村里的孩子们发生不同程度“铅中毒”的事件。让我们揪心的是,一些地方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政府,仍然未能确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发展观,为了狂热追求GDP,不惜污染一方环境,不惜牺牲百姓生命健康和生存的权利。甚至以“为了老百姓富裕”的名义,打着“为企业排忧解难”的旗号,放弃了应有的监督管理,甚至放弃了起码的行政执法的底线,“为企业特事特办”,致使强制淘汰的生产工艺仍被批准应用生产。难怪有人说,正是由于地方政府的“中毒”,才导致了一系列环境危机事件的发生! 让行政问责来得更猛烈一些吧!问题是,在本案中,当地环保部门将如何追究自己的责任,又如何追究当地政府官员的责任,但愿这不是一个悖论。 来源:燕赵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