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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起诉欲赶父母出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12:33 新闻晚报
□晚报焦晓虹 通讯员梁志明报道

  儿子和儿媳与同住的父母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居然将两位老人告上法庭,在两位老人无房的情况下,要求两位老人搬出现居住的房屋。

  日前,长宁区法院公开宣判,认为原告刘木、杨元的诉讼请求有悖社会公德,依法予以了驳回。

  两代人翻脸

  被告刘生、蒋芳是原告刘木的父母,于1966年从上海支内到了贵州省贵阳市工作。

  1999年4月,两名被告退休后将贵阳的住房出售后回沪生活。2001年6月刘木与杨元结婚,因为没有自己的房屋,只得租借房子。同年12月,两名原告以贷款方式购买了长宁区天山路的商品房,在支付首付款时,两位老人将贵阳原住房卖后所得的45000元中的33000元支援给两原告。

  儿子儿媳杨元邀请老人同住。一家人欢欢喜喜一同装修、购买家具。2003年7月,老两口搬入了新居。一开始一家人倒是其乐融融,可是时间长了,由于两代人的生活习惯不同,难免会发生些磨擦,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执。后竟发展到互不说话,如同陌路人一般。儿子儿媳还不让老两口与孙子接触,老两口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打击和折磨。

  作为父母被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老两口是又气又恨,想不到含辛茹苦、省吃俭用将儿子养大成人,到了晚年却面临着被儿子及儿媳扫地出门的厄运。法庭上,两老人表示:现在退休工资低微,房价那么高,根本没有能力购房,同时表示不愿搬出现有的房屋而住租借的房屋,请求法院为他们主持公道。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两名被告属无房户,作为负有赡养义务的儿子和负有协助赡养义务的儿媳已实际接纳两位老人居住,就不得随意改变。双方的矛盾,系未能正确处理日常生活琐事所致,双方均应认真反思各自的行为,采取积极的行动来弥合亲情。

  在两位老人没有住房的情况下要求他们搬出而另行找房居住的诉讼请求,显然违背了中华民族“尊老”的社会公德,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决。

  【专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明文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其实,法律和人情有很多是相通的,违法的事必定是违背社会公德。

  本案中,作为儿子的原告,即使有一万个理由要让无房的父母搬出去居住而不尽赡养义务,都是违背公德的行为,与我国民法的基本精神和相关的法律相违背的,必将遭到法律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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