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擅自拿译者作品发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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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12:33 新闻晚报 | |||||||||
□焦晓虹 通讯员顾建国 晚报讯 近日,上海黄浦法院一审判决:中国戏剧出版社立即停止对张经浩译作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张经浩经济损失8万元;上海书城和博库书城立即停止销售该侵权图书。 今年1、2月间,张先生发现博库书城和上海书城销售由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的署有他姓名译作的《爱玛》、《傲慢与偏见》、《马丁·伊登》和《欧·亨利短篇小说》四部“
戏剧出版社认为,他们是通过与某公司签订出版协议获得许可的,该公司向出版社承诺其有出版权,因为该公司与张先生有协议约定,张先生已将他四本译作的出版权授予了该公司,出版社出版张先生的译作是有合法依据和来源的,并已审核相关协议和张先生的稿费收条,因此,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出版行为不构成侵权。 黄浦法院审理认为,现戏剧出版社在明知涉案作品的作者为张先生的情况下,仅根据其与案外人某公司所订合同以及案外人提供的已获授权的表示未向张先生核实就进行出版的行为明显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况且,戏剧出版社应当也有能力注意到案外人提供的所谓的授权是有条件的(只能在同一出版社出版多种版本)。因此,法院认定戏剧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侵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