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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为发布法院新闻定下基调引发争论(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16:04 国际在线

  天下最难处理的关系?

  对于未决案件,出于公正裁决的价值考虑,法官与媒体刻意保持距离是西方惯例。在这一点上,最高法院对法官的合理约束获得了多数人赞同。

  侯建认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公开那些应该公开的信息,不公开那些不应公开的信
息,这种做法合法合理。按照职业道德要求,法官也不应向外界透露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情况和发表相关评论。

  但同时,侯建不同意对法官的“过分限制”——“与普通公民相比,由于其特殊的身份,国家工作人员表达自由的权利可以受到特别的限制,但是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表达自由的权利。”

  侯建个人还怀疑,限制法官接受媒体采访,是否能够达到制度设计的目的,因为接受采访并不是透露案情和其他信息的惟一途径。

  长期代理公益诉讼的律师李劲松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他认为最高法院“禁令”中针对法院的部分,其实就是重申了法官自律的一些重要原则。他承认将这些内部原则向公众告知有积极价值。

  实际上,最高法院对法官慎言的要求一直都有。2001年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就有三处对法官与媒体关系作出过直接表述。

  其中第十五条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第十六条:法官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

  但李劲松强烈反对“媒体不能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的说法。他认为,法官可以不接受采访,但最高院无权要求媒体。只要是基于事实,媒体可以在案件任何阶段进行报道和监督。

  与之观点截然不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坚持“媒体监督必须是审判之后的监督”。何家弘目前挂职最高人民检察院,担任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

  他不愿直接评价高法规定,但从学理角度,他认为基于司法活动的专业性,媒体不应该较早参与案件报道。

  “因为无法直接接触证据,媒体所得往往是一些传闻,在法律上传闻证据通常不作证据考虑。对于复杂的事实认定,专业人士尚需谨慎,何况媒体。”何认为,信息不充分的报道容易有倾向性,这样的报道太多,会影响司法公正。

  而李劲松却认为,不要太把所谓专业当回事。把司法活动神秘化,也小看了媒体的判断力和公众的判断力。

  “如果媒体随意发表意见,伤害的是自己的公信力,谁会总冒这个险?这种观点习惯假设公众偏听偏信。如果这样理解,怎么解释西方的陪审团制度呢?为什么人家就是要让这些非专业的普通人作最后判断呢?”

  忧喜难卜

  作为一名长期跑“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跑口记者,《新京报》前法制记者廖卫华最能体会司法机关对媒体“爱恨交织”的分裂情感。

  在廖卫华做法制记者的四年中,他亲历了“两高”在新闻发布方面逐步公开和宽容的过程。

  按照传统惯例,“两高”通常发布消息的媒体为16家中央级新闻媒体,其中以《人民日报》、新华社和《法制日报》为最重,除此外加两高机关报《人民法院报》和《检察日报》。

  作为都市类媒体,廖认为,能够“挤”进去有自己努力争取的原因,也与高法观念进步有关,然而,2005年,因一篇引起有关部门不快的报道,廖被冷落半年,不再被邀请参加新闻发布会。

  其实这样的分裂也存在于另外一些人身上。一位法律类媒体总编曾在某司法机关司职宣传。在负宣传职责时,他最头疼的是像廖卫华这样“捅娄子”的记者,害得他四处灭火。当他身为总编时,却鼓励自己的员工学习廖卫华,做个好记者。

  侯建认为,只要独立审判得到有效保障,新闻报道一般不会对诉讼秩序有所损害。如果不是新闻报道引起领导干预案件审理,法官一般不会理睬报章言论。所以将司法不公正的责任推到媒体身上,显然夸大了媒体的能耐。

  “公开所有判决书以及有关的司法数据,是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最起码的,然而至今仍没实现。”侯建表示不解。侯建认为在现有的权利保障下我们所能获得的信息已经非常不足,遑论什么更宏大的信息披露。

  全新的60多位新闻发言人将很快站在新席位上,新华社报道,他们对自己岗位的认识非常到位,也意识到这将是一次巨大的改变,不仅是工作方式,更是思维方式。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新闻发言人王继延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除依据法律法规不得公开的信息之外,人为地对公众拥有知情权的信息进行封闭或阻塞传播通道都是十分不明智的。”

  作为最早试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基层法院,海淀法院在运作了四年之后总结出这番体会。

  9月15日,本报记者致电最高法新闻办,希望就新闻发言人制度做更多了解。但相关工作人员以本报非中央级媒体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来源:南方新闻网-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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