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决议与法律相悖 法院判外嫁女应获补偿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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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18:35 新华网 | |||||||||
新华网福州9月21日电(陈立烽、沈汝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19日审理了外嫁女请求依法分得村小组补偿款一案,一审判决被告上杭县临城镇某村民小组支付原告蔡某及其女儿补偿款6130元。 今年29岁的蔡某出生时户口登记在上杭县临城镇某村民小组,且婚后户口仍未变动。其女丘某出生后随母生活,其户口登记跟随母亲。2003年2月7日,蔡某仍分到责任田。20
2005年1月间,该村民小组发放棉花滩水电站给予的淹没良田补偿款,以每人230元分配到户。3月5日,被告又领到征用土地补偿款,以每人2835元分配到户。两次分配蔡某均未享受,蔡某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分得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出生后依法登记了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户口,至今户口尚未改变,属于原始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女丘某出生后随母生活,户口落到其母亲户口上,自然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两人均属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受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权利。上杭县政府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告,该补偿款为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有。村民的决议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权利,被告以村民决议为由拒绝支付给原告补偿款,其行为侵害了蔡某作为共同共有人应享有的权利,属侵权行为。(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