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次明确“海洋工程”范畴 围填海必须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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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13:54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0月8日电 无论是围填海,或者修建跨海桥梁、铺设海底管道,只要是海洋工程,今后都将遵循国务院日前颁布、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海洋局为此8日举行发布会。 《条例》首次在法律范畴内明确了“海洋工程”的范畴。明确了“海洋工程”的法
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1.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2.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3.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4.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5.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6.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7.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8.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9.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