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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否 百人百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14:59 金羊网-羊城晚报

  法律人士认为,调解组织介入离婚案可行性不大

  本报讯记者许琛,实习生卢艳艳、蔡锦春报道:近年来,离婚率上升很快,离婚成了一种文明的选择。如今有人大代表建议,离婚双方宜接受调解组织的调解(详见昨日报道)。这是否意味着离婚又多了一道程序?市民们能否接受?这一建议是否具有法律可行性?

  正方:调解能压减浮躁

  “调解完全是必要的,有一部分人提出离婚是他们在冲动状况下作出的决定,很多人离婚后马上又复婚了!我遇到过一对结婚不到半年就离婚的夫妻,但是在他们离婚不到24小时后就复婚了。这不是胡闹嘛,有预先调解的话,情况大概就不一样。”陈女士说。她认为,离婚前接受调解组织的调解,可以防止一些人轻率地离婚。夫妻双方在一起总会产生一些矛盾,把矛盾化小、化无才能得到幸福生活。民政局和法院的调解可以适当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因为毕竟当事者迷,旁观者清。

  “还是需要调解一下的。现代社会比较浮躁,很多人对待婚姻的心理也是很浮躁的。冲动起来就没有太周全的考虑。而有民政局或者法院的一些专业人员的调解,能令一部分冲动的人静下来思考是否真的需要离婚。”高校陈老师说。

  反方:不需他人来掺和

  “需不需要民政局和法院的调解,要看双方的需要。如果双方没有任何感情,已经到了老死不相往来的地步,那就不需要调解了。另外还要看结婚时间的长短,结婚5年以下的,一定需要调解一下;5-10年就看是否需要调解;10年以上就不用调解了。毕竟结婚那么长时间了,不经过深思熟虑是不会轻易提出离婚的。”李先生说。

  “离婚和结婚一样,是两个人的事情,是一个家庭的事情,不需要其他的一些人来掺和。如果两个人的婚姻已经走到了要离婚的地步,那就表明两个人都已经想清楚了,已经考虑成熟了。况且如果离婚双方都已经作出选择了,还要走冗长的法定程序,无疑是对当事人的折磨。”在广州一家药品公司上班的邓女士如是说。

  律师:都强调遵从法律

  人大代表建议离婚案件应该进行调解,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对离婚案应及时予以立案。此间存在什么冲突?人大代表的建议是否可行呢?

  A:调解期不宜超过七天

  伯方律师事务所朱光辉律师认为,法院对起诉离婚夫妇进行庭前调解很有必要。现在很多夫妻都是独生子女,稍一赌气就闹着离婚,谁也不肯低头,没有很好地进行情感沟通。因此有必要请专业人士对他们进行调解,以挽救本不该破碎的感情。

  朱律师认为,在司法程序上,此方案不违背法律。法律对进行庭前调解没有明文规定。他建议,调解期最好不要超过7天,因为法律规定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应在7天之内予以立案,否则就有剥夺当事人诉讼权之嫌。

  朱律师还称,不排除有夫妻经过了慎重考虑,因此,他认为法院在启动此方案前,需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院可不进行调解。

  B:此种做法可行性较差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鲁英认为,法院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只能在立案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否则任何人没有权利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她表示,在司法程序中,才能用调解这个词。而在立案之前对当事人进行劝解叫做帮助,可由当事人亲戚朋友来提供。

  鲁教授说,法院在立案之前加置此程序可行性较差。她说,调解人员需要很高的素质修养,否则不利于挽救双方的感情。而专家不可能长期免费来做此事,作为一个盈利组织,就牵涉到专职人员资格认定、工商批准、企业认定等问题。这些问题和法院相关联,处理起来很复杂,可行性较差。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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