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短评该约束“离婚冲动”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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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14:59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支持,婚姻调解古已有之 ▲我个人觉得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好办法,也符合我们的国情。国人自古就有“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一说,而在并未走远的单位人的年代,许多人也是默认甚至支持“劝和不劝离”的做法,足见婚姻调解是有历史贡献与借鉴意义的。现在我们需要做的是使其与时俱进,既不妨碍他人婚姻自由,又能为创建和谐社会奉献绵薄。(吕国营)
▲以前夫妻离婚,不仅有单位管着,还有父母、亲戚朋友劝着,离婚多是深思熟虑之后的决定;现在简单了,离婚只要夫妻达成协议,办个手续就一拍两散;于是,因冲动而离婚者大量增加。离婚往往给当事人带来痛苦,更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因此,采取适当措施对离婚冲动进行约束是可行的。(梁剑芳) ●136×××××203:我认为这样肯定可以挽救一些轻率的离婚。常言“宁教人打仔,莫教人分妻”。我十分支持这建议,尽管其开展难度很大。 加强伦理宣传更关键 ●133×××××686:单位或亲人调解会比立案调解效果更好。但更重要的是,应加强感情伦理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健康的感情观氛围。可像学校设德育课一样,从适龄就开始灌输。 反对,婚姻应“存取自由” ●131×××××846:《婚姻法》有相关规定就够了。结还是离,让它如银行业务般存取自由吧! ▲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夫妻闹离婚,肯定有其原因。调解人是否能够了解真正的离婚原因吗?若不能,调解有效吗?或许有些当事人慑于调解者的权威,暂时打消离婚念头;然而,回到家后,感情裂痕能修复吗?因此,人为约束“离婚冲动”不可行。(杨岳武) ●136×××××334:我不赞成司法部门对离婚作法律外的干涉。离婚呈上升趋势,某种意义上是社会的进步。统计显示,女性要求离婚多于男性便是证明。如再从体制外另设调解组实无必要,搞不好还妨碍婚姻自由。 (夏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