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条例衔接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等证件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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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16:5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0月11日电(记者刘晓莉 胡锦武)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授权,公安部正在制定《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许可证件式样。公安部近日发文要求,新旧条例衔接过程中,原由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许可证件继续有效。 公安部要求,为确保新旧条例衔接过程中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确保
公安部还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对本地制定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与《条例》相抵触的,要及时予以废止或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废止。(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