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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条例衔接中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等证件有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16:5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11日电(记者刘晓莉 胡锦武)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授权,公安部正在制定《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许可证件式样。公安部近日发文要求,新旧条例衔接过程中,原由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许可证件继续有效。

  公安部要求,为确保新旧条例衔接过程中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确保
监管工作到位,在公安部《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前,原由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件继续有效;新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件启用前,原由公安部公布的《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式样继续有效。

  公安部还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对本地制定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与《条例》相抵触的,要及时予以废止或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废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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