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两保”惹纠纷 法院巧断连体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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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17:10 深圳晚报 | |||||||||
本报记者范萌通讯员杨桂胜报道近日,罗湖法院审理了一宗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该机动车辆的牵引车和挂车分别由两家不同的保险公司承保,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两家保险公司同时推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两家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深圳某货运公司诉称,其所投保的机动车辆于2005
罗湖法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都是合法有效的,被保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可以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由于牵引车为拖头、挂车系拖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两车为一体,不能人为地区分是车辆“哪一部分”发生的事故,且若仅由其中一家保险公司单独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因此,两被告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责任的划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基于该责任的直接依据是被保险人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可以酌定依据两被告收取第三者责任险保费的比例赔偿,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担30%,被告人保公司承担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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