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曾犯罪人员禁从事爆炸物生产与经营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00:40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李剑英)公安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和涉爆从业人员的背景审查工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及民警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和爆破作业活动,严禁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违法“搭车收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