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家属愿赔偿四十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00:50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 马鞍山市初二学生小强(化名)在放学途中与同学产生口角,一番扭打之后,同学不幸死亡。因尚未满16周岁,小强被免于刑事处罚,其亲属自愿赔偿对方家属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0万元。

  今年6月14日下午,小强放学步行回家,途中与同学小刚(化名)相遇,二人同行并开始聊天。但没聊多久,二人就发生了口角,随后扭打在一起。扭打过程中,小强用拳朝小
刚后背击打,小刚被打后趴倒在地,小强见状又用脚朝小刚后背踹了一脚后离去。小刚被打后即被他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经法医鉴定,小刚系在胸腺淋巴体质的基础上遭受胸背部外力打击后出现心跳骤停而死亡,外力所起的作用属造成死亡的次要因素,胸腺淋巴体质是死亡的主要因素。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强作为一名具备一定知识和生活经验的年满十四周岁的初中学生,应当能够预见用拳脚打击他人胸背部有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因其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以致其侵害行为成为被害人死亡的次要因素,并最终造成具有胸腺淋巴体质的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但小强系不满16周岁时过失致人死亡,应不负刑事责任。

  (华正 本报记者)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