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愿赔偿四十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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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00:50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 |||||||||
本报讯 马鞍山市初二学生小强(化名)在放学途中与同学产生口角,一番扭打之后,同学不幸死亡。因尚未满16周岁,小强被免于刑事处罚,其亲属自愿赔偿对方家属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0万元。 今年6月14日下午,小强放学步行回家,途中与同学小刚(化名)相遇,二人同行并开始聊天。但没聊多久,二人就发生了口角,随后扭打在一起。扭打过程中,小强用拳朝小
后经法医鉴定,小刚系在胸腺淋巴体质的基础上遭受胸背部外力打击后出现心跳骤停而死亡,外力所起的作用属造成死亡的次要因素,胸腺淋巴体质是死亡的主要因素。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强作为一名具备一定知识和生活经验的年满十四周岁的初中学生,应当能够预见用拳脚打击他人胸背部有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因其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以致其侵害行为成为被害人死亡的次要因素,并最终造成具有胸腺淋巴体质的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但小强系不满16周岁时过失致人死亡,应不负刑事责任。 (华正 本报记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