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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与非农业户口界限拟取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01:11 新晚报

  凡在居住地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具有所有权住房,达到预申请落户地一定条件的公民,均可登记常住户口

  哈报网讯(记者 赵振宇)记者从昨天召开的省政府农民工联系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了解到,黑龙江省决定在哈尔滨和牡丹江两市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及相关配套改革政策调研,拟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界限。

  据了解,这次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重点是:打破传统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一元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界限,实行以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凡在居住地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具有所有权住房,达到预申请落户地一定条件的公民,均可登记常住户口,剥离附着在户籍关系上的社会功能,从而使公民获得统一的身份,真正做到城乡居民在发展机遇面前地位平等。

  通过在哈尔滨和牡丹江户籍改革整体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于明年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同时,针对户籍管理工作和群众关心的户籍方面的热点问题,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将不断制定出台有关户籍管理便民措施,进一步解决在城市生活就业的农民工户口问题。

  据了解,按公安部要求,黑龙江省还积极推进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对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范围内,经批准落户的人员,不再实行“农转非”计划指标管理,从而解决了一大批进入小城镇的农民工的户口问题,保护了农民工户口登记的合法权益。同时,黑龙江省出台了19条户籍管理便民利民措施,大大降低了进入大中城市的落户门槛,放宽了夫妻一方为农业户口的投靠条件和父母投靠子女的年龄限制。

  此外,对被授予为区县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农民工以及被相关部门认定为高级技工、技师和有其他突出贡献的农民工,均可优先准予落户。简化办理暂住证的程序,对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办理暂住证延期一年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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