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不得参与民用爆炸物品经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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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01:50 石狮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0月11日电日前,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9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严禁公安机关及民警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和爆破作业活动,严禁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违法“搭车收费”。 公安部在《通知》中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主动适应新制度对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断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加强监督制约,规范执法行为。
《通知》严禁公安机关及民警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和爆破作业活动,严禁人为设置障碍限制其他地区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单位进入本地市场,严禁滥用行政许可权和自由裁量权,严禁以任何理由索取或者收受管理相对人的财物,严禁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违法“搭车收费”。 公安部正在制定《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许可证件式样。公安部近日还发文要求,新旧条例衔接过程中,原由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许可证件继续有效。 公安部要求,为确保新旧条例衔接过程中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确保监管工作到位,在公安部《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前,原由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件继续有效;新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件启用前,原由公安部公布的《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式样继续有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