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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办法》促随军家属就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05:14 深圳商报

  深圳出台《办法》促随军家属就业

  招用随军家属可获补贴

  【本报讯】记者昨日获悉,市劳保局、人事局、双拥办、深圳警备区联合制定的《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日前通过第50期《市政府公报》正式发布。《办法》
规定了促进随军家属就业的责任和任务、工作程序和要求以及一系列优惠政策等。

  《办法》规定,各类用人单位均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义务。两类公益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一是机关事业单位从事内部工勤辅助工作的普通雇员岗位和社区工作站的工作岗位;二是政府设立的协助公共管理和服务的交通协管、治安协管、城市协管、劳动保障协管、房屋租赁管理等公益性岗位。

  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随军家属,《办法》专门给出两大优惠:一是企业招用随军家属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经核实后,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对随军家属给予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按企业缴交社会保险部分的80%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3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部分仍由本人负担。补贴和奖励政策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二是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由企业承担时,企业招用随军家属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和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如果随军家属实现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在个人缴费窗口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核实后,也将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但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办法》还规定,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又讯】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日前通过第50期《市政府公报》正式发布了《深圳市重点优抚对象和无经济收入的军休干部随军家属、遗属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

  根据《办法》,不满18周岁的优抚对象因病发生医疗费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补助。18周岁以上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重点优抚对象和无经济收入的军休干部随军家属、遗属,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在职职工的缴费比例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如果是超过退休年龄的,缴费基数与上述人员一样,不过是按照本市户籍退休人员的缴费比例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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