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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汽车 能否申领低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05:55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申领低保遭遇拒绝,有车申请人状告民政局违法。昨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审这起全国罕见的申领城市低保引发的行政案,并在网上直播。原告是北京市民赵明刚,被告是海淀区民政局。

  原告:现无任何收入应享低保

  赵明刚在法庭上陈述,因卷入3起经济纠纷官司,法院判令他支付他人17万元。“执行期间,我工作丢失,现无生活来源。”赵认为,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明确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该规定说明,能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标准,不是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而是收入。“我现在没有任何收入,应该享受低保。”

  赵提起行政复议称,他有两辆汽车,但一辆被交警扣留,另一辆出了事故停检3年,现已无收入。复议申请后被维持。赵明刚便将海淀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民政局的决定,补发自申请之日起30日之后至今的低保金额。

  被告:有汽车就不能享低保

  “行政行为合法。”海淀区民政局的代理人在庭上分析,赵明刚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而且是两辆,赵本人也承认。《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规定,“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不属于城市低保范围。该《实施细则》是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具体规定,合法、有效。因此,赵明刚不能享受低保。

  针对核心焦点问题,审判长当庭询问,只要拥有自己购买的汽车,是否就不能享受低保待遇?海淀区民政局认为“是”。但如果拥有汽车,却并不能带来收入,赵明刚是否能享受低保待遇?该局则回答需要请示上级。

  审判长随后宣布择期宣判。

  律师:应当区别对待

  昨日,记者就此采访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李华东律师。“应区别对待。”李华东认为,不能简单地从形式上将有无汽车、别墅、手机等作为是否享受低保的标准,关键看能否为当事人带来收入。如果这些高档消费品等已被法院查封进入拍卖执行程序,即便拥有千万家产,只是形式上属于当事人,实际已不能为当事人带来任何收入,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可以领取低保;如果汽车、手机等能够变卖或经营,为当事人带来收入,当事人则不能申领低保。

  李华东称,生活中,可能存在开轿车住高档住房,却隐瞒实情申请低保,这种行为属于骗保。一经查实,民政部门可以要求退还已领的低保,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黄庆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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