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民警经营爆炸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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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07:0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日前,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9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严格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力度。严禁公安机关及民警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和爆破作业活动,严禁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违法“搭车收费”。 公安部要求,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和涉爆从业人员的背景审查工作,无民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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