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一脚踹死同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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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07:49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 |||||||||
本报讯(华正郜征)日前,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对该市某中学初二学生小强(化名)过失致人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小强与其同班同学小刚(化名)在放学途中因言语冲突导致互殴,最终致小刚不幸死亡,鉴于小强系未满16周岁时过失致人死亡,被判决不负刑事责任。但在诉讼中,其亲属为获对方谅解自愿赔偿小刚亲属经济损失40万元。 今年6月14日下午,小强放学步行回家,途中与小刚相遇,二人便同行并开始聊天,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强作为一名具备一定知识和生活经验的年满14周岁的初中学生,应当能够预见用拳脚打击他人胸背部有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其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以致其侵害行为成为被害人死亡的次要因素,并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但小强系不满16周岁时过失致人死亡,应不负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