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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龙津糖业被罚17.6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07:50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10月11日讯 (记者侯小健 通讯员陈玉南)记者今天从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获悉,临高龙津糖业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日前被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处以176413.70元罚款。据悉,这是继去年白沙红棉糖业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排污费受重罚之后又一家吃罚单企业。

  据了解,经临高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核定污染物排放量,临高龙津糖业有限公司应缴
纳2004跨2005年榨季排污费共计326414元。但截至今年5月31日,该公司仅缴纳了150000.3元,逾期未缴纳176413.70元。

  今年6月1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向该公司送达了《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限该公司今年6月15日前缴纳所欠缴的排污费176413.70元,但该公司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缴纳,违反了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违法行为。今年7月3日,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7月5日,该公司缴纳了所欠缴的176413.70元排污费。

  由于该公司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处以欠缴排污费数额1倍的罚款共计176413.70元。

  省国土环境资源监察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称,《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但一些企业却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拒缴或逾期未缴纳排污费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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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21条: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侯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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