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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12315 教您用新办法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08:23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郭晓莹 通讯员 维权】促销是零售商通过给予消费者一定的优惠,从而扩大市场、增加销售额的一种商业营销活动。但在促销活动中也存在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规范行为。为此,针对将于今年10月15日实施的国家第一部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结合日常消费者投诉情况,为您进行消费维权和消费提示。

  根据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的日常消费投诉情况显示,零售商的不规范促销行为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一是不实宣传。一些零售商在宣传时,不向消费者明示促销活动的限制性条件、例外商品等,或以虚假的清仓、拆迁、停业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欺骗消费者。二是价格欺诈。一些零售商以频繁打折、降价等方式进行促销,以虚高原价迷惑、欺骗消费者,扰乱零售行业的竞争秩序。三是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零售商往往规定促销商品不退不换,或以保留最终解释权等名义,免除自己的责任,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四是缺乏安全管理措施。一些零售商在开展限时、限量促销活动时,造成经营场所内人员大量聚集、秩序混乱,甚至引发人身伤亡事件。五是违反商业道德,开展有违社会善良风俗的促销活动。

  一、参与促销活动应注意安全

  《办法》第5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工商提示:在一些促销活动中,常常发生诸如随身钱财被窃;因等候时间过长引起身体不适,人多拥挤被踩踏致伤,为争购特价商品发生口角乃至殴斗等情况。为防止类似情况发生,零售行业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应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同时,消费者也应客观冷静地对待商业促销,增强安全防护意识。

  二、对促销宣传应进行甄别

  《办法》第6条、第7条规定: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宣传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也应明示,不得宣称全场促销。在明示期限内除因不可抗力外,零售商不得变更促销内容。

  工商提示:虚假促销广告宣传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是因为市场诚信和监管体系尚不够完善,零售商的经营行为缺乏规范,消费者自身保护意识还有待于加强。虽然《办法》对促销广告宣传做出了明文规定,但杜绝违规广告还需要有个过程。在政府有关部门加大治理规范力度的同时,广大消费者也要对广告内容进行识别,主动抵制虚假广告。

  三、提防打折降价的诱导

  《办法》第10条、第11条规定:用于促销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

  工商提示:在形形色色的打折商品中,究竟有多少是真实的价格,旁人无从知晓。有些打折看起来似乎是业内之间的价格竞争,实际上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欺骗,经营者通常采取先虚构原价再打折的方法推销商品。提防此类陷阱,应当在购买商品之前,对市场价格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同时还要“货比三家”。不仅要比较同类商品的价格,还要比较商品的质量,更要比较商家的信誉和售后服务水平。

  四、促销商品、奖品、赠品同样享受“三包”

  《办法》第12条、第13条、第18条规定: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工商提示:在有奖销售活动中,当消费达到一定数额时,消费者可以通过抽取奖券获得奖品,这种促销方式本无可厚非。问题在于,正常购买的商品可以享受“三包”服务,当奖品或赠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有的商家却往往以各种理由推卸“三包”责任。依照《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这其中也包括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项目。因此,不管是促销商品,还是随商品获得的奖品、赠品,从法律角度上讲,经营者不仅要保证质量,而且还要承担“三包”责任。

  五、对限时、限量的促销活动应心中有数

  《办法》第14规定: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开展限量促销活动应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企业连锁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工商提示:当您看到“XX电器黄金周全场家电一律5折销售”的广告宣传后,应先弄清三个问题:一是“黄金周促销”表示的是限时促销活动,也就是7天之内应保证促销商品的供应。二是如果XX电器是连锁企业,那么还应弄清是全部门店还是某个门店搞促销活动。三是“全场家电一律5折销售”,就说明不是单一家电商品,而是卖场全部家电商品都应实行“5折”优惠。只有先把问题搞明白,才能有效防止被误导。

  六、对虚构理由的促销应格外慎重

  《办法》第16条规定: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工商提示:因上述理由而开展的促销活动,消费者要弄清事实真相确实较难,能够把握的是这种促销活动一般可信度很低。如果情况确实,在选购商品时要特别注重质量。因清仓、停业、歇业处理的商品,残次、退货、积压商品居多,应当清楚,购买这类商品,将来一旦出现问题很难解决,不要因图一时便宜而买来长期“堵心”。

  七、促销商品开具发票不准加收费用

  《办法》第17条规定: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的,零售商应当即时开具,并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

  工商提示:促销商品是商家为了促进销售而降价、打折的商品,虽然价格优惠,但不能以此拒绝给消费者开具发票。以往多有这种情况,当消费者对购买的促销商品索要发票时,商家则让消费者再交纳一定比例的发票税。遇此情形,也确有一些消费者因这种额外支出而放弃了索要发票,到头来,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八、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办法》第23条规定: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工商提示:该《办法》是目前我国规范商业促销行为的第一部政府部门规章,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又一有力武器。希望广大消费者认真了解新规章,在遇到相关问题时,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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