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邢台“11·6”矿难主要责任人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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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08:42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石家庄10月12日消息(记者徐江帆)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河北邢台“11·6”石膏矿坍塌案,9月28日由邢台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宣判,主要责任人被判刑。 去年11月6日19时36分许,邢台县尚汪庄矿区的康立、林旺、太行石膏矿,发生特别重大坍塌事故,造成33人死亡,38人受伤,井下4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达774万元。经国务院调查组会议讨论分析,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除采矿权矿山违规开采,监管不到位外,尚汪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国红、张玉魁、尚丙申所经营管理的石膏矿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视安全评价部门提出的重大安全隐患,长时间内对隐患不采取补救措施,为各自利益借整改之名进行生产,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三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徐春生、范书魁、郭雪魁作为石膏矿的管理人员,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违反有关劳动安全制度,造成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