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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住房公积金允许做非购房费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08:49 海峡都市报

  N《新华日报》供稿

  本报讯 记者10日从南京市人大获悉,《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获江苏省人大批准,将于明年元旦起实施。根据该《条例》,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职工年龄较大等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非购房费用,并允许在南京行政区域外购建自住住
房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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