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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与国家相悖规定 立即返还乱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09:05 黑龙江日报

  刘静 记者 贾辉

  本报11日讯记者11日下午从省纪委监察厅专题会议上获悉,按照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的部署,我省决定从10月12日开始对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特别是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投入情况进行集中检查。

  据悉,去年9月,我省组成7个检查组,深入13个市地的29个县区,重点抽查了84所中小学,对存在的问题责成有关地方和部门立即整改,特别对公用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的11个县(市)政府下发了《纠风建议书》,规定了整改时限。去年年底,我省11个县(市)全部按标准补齐教育公用经费共计2600万元。

  此次专项检查将深入学校、深入群众、深入账本、深入问题。看政府对公用经费的投入是否及时、足额,学校面向学生的收费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存在乱收费问题,有关部门有没有向学校或学生乱集资、乱摊派现象。征求学生家长的意见,实地检验当地治理工作的效果。通过查核市(地)、县(市)的账和学校的账,掌握各地教育公用经费的预算、拨付、使用以及各项教育收费情况。对查实的典型问题,将分析产生的原因,找准问题的症结,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自行制定的与国家政策规定相悖的收费政策和规定,一律废止。对检查中发现的教育乱收费以及政府或有关部门平调、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问题,移交当地纪检监察或纠风部门,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追究当事人乃至相关领导的责任。对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件,给予曝光。对属于面向学生的乱收费,立即向学生退还。对拨入责任不到位、拨付比例不到位、或拨付不及时的县(市)政府,限期于12月底前按省定标准足额拨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对限期仍未拨付的,按照《省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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