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要求加大民爆物品安全监管力度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09:15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北京10月11日电(记者刘晓莉、胡锦武)日前,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全国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9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依法严格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力度。 公安部要求,各级公安机关督促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建设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储存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加强值班巡逻,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
公安部还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严格督促爆破作业单位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并将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严防民用爆炸物品从使用环节流失。 此外,公安部要求加强对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和涉爆从业人员的背景审查工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