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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质疑“新机”被用过 工商局为消费者讨公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10:42 燕赵都市报

  2006年6月11日,刘先生在某店以395元的价格购买了长虹朝华MP3一部,在使用中发现该MP3内存有2006年5月5日该商场一工作人员的工作总结,以及该单位的工作表格。

  申诉人随后向唐山市工商局12315进行了申诉,经唐山市工商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刘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唐山市工商局依据《消法》第四十九条,认定商家有欺诈行为,责令商场退货并赔偿申诉人购买MP3价款的一倍,即395元,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2006年6月14日,马女士购买了一部380元的TCL固定电话机,在使用中发现机子内存有30多个电话号码,并且从外观上看也不是崭新的。申诉人马女士多次找到经营者协商,可经营者总是推托。马女士向唐山市工商局12315进行了申诉。

  经唐山市工商局的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基本属实,责令商家退申诉人固定电话机费380元,并赠送申诉人一部同型号同规格的固定电话机。

  (本报记者:闫漪;通讯员:东影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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