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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者“帮”胜者网上招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12:22 新闻晚报
□焦晓虹 通讯员侯荣康

  晚报讯 竞聘单位的领导岗位落选,竟然以上网诽谤的方式泄愤报复,由此引发罕见的网络诽谤刑事自诉案。昨天,徐汇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毛某的行为构成犯诽谤罪,并依法判处其拘役3个月。

  5月,毛某因竞聘单位的领导岗位落选,对竞聘成功的杨某怀恨在心。6月,毛某利用工作电脑上网,以杨某的名义在上海热线聊天室“情人花园”和“寂寞单身”中,以杨某
的名义在网上招嫖,又以杨的用户名在博客网上注册博客空间,以其他青年女子淫荡图片作为形象贴图,发布类似色情信息。自此,杨某多次受到不明来电和要求提供色情服务等内容的手机短信的骚扰。杨某及所在单位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下午,毛主动交代了其捏造信息并在互联网上进行散布的事实,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精神损失。公安机关当时以诽谤行为判处对毛某行政拘留10天。

  嗣后,杨某在相当一段时间里精神紧张,易暴易怒,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家庭生活。后经医院心理门诊诊断为患焦虑性神经症。日前,杨某又提起刑事自诉,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为泄愤报复,利用互联网捏造散布自诉人招嫖的信息,其行为不仅严重贬损了自诉人的人格,极大地损害了自诉人的名誉,危及自诉人的身心健康,而且扰乱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败坏了国家的社会风尚,有悖社会的公序良俗,影响极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诽谤罪。考虑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和悔过表现,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有关人士指出,互联网具有传递快捷、范围广泛等特点,因此相比之下,利用互联网进行人身攻击甚至是诽谤犯罪更具社会危害性。应当看到,在那种畸形心理的驱使下所产生种种报复泄愤事件,名誉侵权的有之,诽谤犯罪的也有之。当权位、利益成了一些人追逐的强烈欲望,自己的良知被吞噬了,他人的身心被极大的损害了,社会的安定和谐也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因此,对以违反犯罪的方式泄愤报复的行为人必须严厉制裁,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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