斑马线闯红灯被撞 行人责任大过车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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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15:07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讯近期,广州市交警部门针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加大管理力度,这让很多行人和非机动车开始走斑马线了,但有部分行人认为:既然斑马线是法律赋予行人的“绿色”通道,那么行人就该在这条通道上享有自由的通行权,想怎么走就怎么走!果真是这样吗?不久前,聂先生就因为在广园西路某医院对面闯红灯过斑马线被公共汽车撞了,生命虽挽回,但成了植物人。
那么像这样典型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该如何认定呢?昨日,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对这类事故进行了解析。 该负责人介绍说,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横过道路,应该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按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在人行横道上通过时,行人具有优先权,如果有车辆借道穿过人行道,按行人优先的原则,车辆应避让行人。如果司机发现人行横道上有行人通过,即使是在机动车应该通行的时间内,也应停车避让行人,因为与车辆的通行权相比,行人的生命安全权利更应该受到保护。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即并不区分行人是否违规,即使行人违规了,车辆也要避让,否则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行人是弱者,行人在与机动车的碰撞中,行人要受到严重的伤害,这已是对行人交通违法的一种惩罚,从保护弱者的本意出发,行人就不应再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了。但是,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行人确有明显的违法行为,而机动车一方也履行了注意避让的义务,按《交法》规定,则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在上述事故中,机动车正常行驶,聂先生虽走在斑马线上,但有明显的交通违法行为———闯红灯,所以,聂先生的责任还是要大过机动车的。(交宣蒋忆军胡军) 羊城红绿灯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羊城晚报 合办 热线:87776887 E-mail:ychld@ycwb.com (夏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