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境污染受害者兴讼可获检察机关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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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17:50 深圳晚报 | |||||||||
本报记者王雅报道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我市第一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特别列出了“公众参与”一章,保障公众对环保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如果受重大环境污染损害,检察机关可支持受害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昨天,深圳环保部门解读了《条例》十大创新之举:贯
《条例》中篇幅最大的是“第五章:公众参与”,用12条规定保障公众对环保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如: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如何收集公众意见,在报告中要列出采纳或不采纳公众意见的理由等,其中调查了解、专家咨询、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都是《条例》推荐的方式方法。 《条例》规定:“在住宅区、学校、机关、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或者其他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征求附近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对这些公众意见,环评报告中必须辟出专章予以体现,环保部门在受理环评报告后10天内,要公开报告内容,以进一步核实、征求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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