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与雇主“打太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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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00:17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10月12日讯农民工丁遥在工地上被砸伤,雇主在付了大部分医疗费后,拒付其他费用。讨要5万余元赔偿的他被各方推来推去,近日,历下区法院对该案做出了判决,为其讨回了公道。 丁遥是平阴县农民,2004年2月,他到济南的一建筑工地干打桩的活,一天给25元。2004年4月24日下午,正在工作的他被钻杆砸在头上,造成头颅顶骨粉碎性骨折、左肩胛骨
治疗期间,雇主陆健付了大部分费用。丁遥就剩余费用以及误工费、残疾赔偿费等与雇主协商不成,为此,他将雇主、工程承包方B公司、出具收款收据的A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B公司承包了某高层住宅钻孔灌注桩工程,后与陆健签订劳务承包合同。而使用的财务单据却是A公司的。各方都推说自己没责任。 法院认为,陆健取得工程的劳务合同后,组织召集包括原告在内的人员施工,原告为陆健提供劳务并索取报酬,因而,其与陆健已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陆健应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作为分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而A公司擅自向他人出借加盖其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在其不能证明是被他人偷盗的情况下,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陆健赔偿原告误工费、残疾赔偿费等共计4万余元,A、B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文中人物为化名) 记者 高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