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间受伤仍属工伤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01:27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10月12日讯在日照某公司实习的大学生苏某下班途中被车撞伤,单位以其只是实习为由,拒绝进行工伤赔偿。日前,日照市东港区法院维持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 苏某毕业前夕到日照市某公司实习,从事文秘工作,公司向她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今年5月,苏某在骑自行车下班途中遭车撞,被高位截肢。
因肇事者事后逃逸,案件未侦破,苏某要求实习单位进行工伤赔偿,实习单位拒绝了苏某的请求。苏某遂向日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她的伤被认定为工伤。实习单位不服,遂向日照市东港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苏某在下班途中因车祸受伤,其伤应属工伤。法院最后判决维持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 记 者 高 园 通讯员 张宝华 李可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