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未成年犯可用慈善捐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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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01:57 新京报 | |||||||||
社会人士捐款成立判后救助专项基金,海淀法院出台暂行管理办法 本报讯(记者 李欣悦)昨日,海淀法院出台暂行办法,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人,推荐使用“判后救助专项基金”进行相应帮助。据介绍,该办法在我国法院尚属首例。 “判后救助基金”法院不掌管
海淀法院工作人员介绍,“判后救助专项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各界慈善人士的捐款。法院并不介入该基金的管理和支出,只是将按照暂行办法,推荐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接受救助。 在审判实践中,往往有许多刑满释放的未成年犯或无罪释放的少年,因为生理残疾或无家可归,为了生计再次犯罪。日前,在一起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实行司法救助的律师孙靖提出愿意提供孩子回家的路费,另有社会慈善人士听说后,捐出5万元放于孙律师处,希望能够帮助到更多的孩子,由此便产生了“判后救助基金”雏形。 基金可助未成年犯自食其力 根据暂行办法,救助对象一般应当具备四个条件:犯罪时尚未成年;初次犯罪;犯罪情节较轻,判决刑期不高于有期徒刑一年;愿意接受救助,并有一定良知和悔改表现。 若符合以上条件,又属于监护人缺失或因地处偏远地区、经济窘迫而无法及时接领;监护人有残疾或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家庭无力抚养、自身又不具备独立生活条件的;未成年犯具备一定文化基础,且有自食其力或立业的愿望,但缺少相关费用供其购买生理辅助器具或上学培训生活、就业技能的,救助基金将予以经济资助。 救助方式现仍过于简单直接 昨日,促成“判后救助专项基金”的孙靖律师在电话中表示,目前只能称这笔救助款为“刚萌芽的基金”,是一个信任她的朋友拿出钱来,委托她做这件事情。她也会将每笔账务登记并公开,义务救助这些孩子。 孙律师称,只希望这种最原始、直接的救助,达到“帮一个是一个”的效果,如果有相关可信任机构能够实施救助,她愿意把款项转过去。 ■相关新闻 新疆少年成首个救助对象 本报讯(记者 李欣悦 通讯员 范静)日前,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审结了一起少年盗窃的案件,其中一位新疆籍被告小克(化名),由于未满18岁而免于刑事处罚。 为小克提供司法救助的孙靖律师介绍,当时小克浑身上下没有一分钱,只穿了一套不合体的破衣服,如果这样回归社会,他很可能再次犯罪。 经过和海淀法院少年法庭联系,双方达成一致,由法院负责继续查找其父母的下落,孙律师则动员社会慈善人士对其捐助。 10月10日,从新疆传来消息,称找到了小克的父亲,其父表示10月16日能够赶到北京,但是小克的释放日期为10月12日。为解决小克这几天的生活问题,海淀法院“法官妈妈”尚秀云联系了市太阳村儿童教育中心,暂将小克接收数天。 此时,有捐助人捐出5万元交给孙律师,按照法院制定的《暂行办法》,此次将从基金中拿出2000元,为小克父子提供往返路程的费用和孩子在太阳村的基本食宿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