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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上预防违法行政 广西4项制度规范"红头文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02:01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郭燕群通讯员费昌明)10月12日,记者从自治区法制办获悉,广西将采取4项制度,对规范性文件(即俗称的“红头文件”)的制定进行规范,从源头上预防和避免违法行政。这4项制度分别是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审议制度和公开发布制度。

  根据规定,起草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
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要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和公民的意见,对本系统、本行业有重大影响或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要权利义务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制定机关审议前,应当经制定机关的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制定机关不予审议。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首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未经集体审议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

  经集体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除了这4项制度外,广西还要建立社会公众启动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备案机关或者实施机关要依法及时研究处理,该改正的应当改正,该废止的应当废止,对不予采纳的要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编辑:杨东作者:郭燕群 费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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