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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抵押款 民告官耗9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02:08 西部商报

  本报记者 王建辉 为您报道 酒泉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一牧民马木哈买为了要求县政府、县国土资源局返还十多万元黄金抵押款先后打官司长达9年。近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马木哈买胜诉。

  十万抵押款缴了 无矿采金

  1988年3月,原告在向县黄金管理站缴纳399人的抵押金和采金费103740元后,组织农民工,前往哈尔腾金沟采金,因无矿点可采,原告无功而返。原告遂向县政府多次提出返还押金及采金费的要求,在无果的情况下,于1997年向县法院提起诉讼。

  “民告官”一波几折耗9年

  一审法院以原告未交售沙金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酒泉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县政府关于收取黄金开采费、抵押金的决定为抽象行政行为,不符立案条件,不能立案,驳回上诉。随后,原告即向被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县政府上访,要求退回采金费及押金,后县政府拒绝。

  原告接着上诉,酒泉中院将此案指定由敦煌市法院受理。后敦煌市法院作出准许原告马木哈买撤诉的裁定。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6日又裁定本案由嘉峪关市中院审理。嘉峪关市中院判决该县国土局向原告给付抵押金63840元、采金费39900元、利息161881.07元合计265621.07元。县政府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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