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养老关系转移出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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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06:59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从2005年12月5日起,省内各地区流动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除了能转移自己的基本养老关系外,其个人账户也能跟着带走。省劳动保障厅昨天发布通知作出进一步规定,其中个人账户能转走的钱是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再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 根据通知,如果参保人员在2005年12月5日前流动、并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
为方便参保人员,我省规定,经两地之间或两地以上经办机构协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定期转移。此外还明确,参保单位和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不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接。(于英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