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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养老关系转移出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06:59 扬子晚报

  本报讯从2005年12月5日起,省内各地区流动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除了能转移自己的基本养老关系外,其个人账户也能跟着带走。省劳动保障厅昨天发布通知作出进一步规定,其中个人账户能转走的钱是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再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

  根据通知,如果参保人员在2005年12月5日前流动、并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
区转出手续但未办妥转入手续的,仍可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补办养老保险转入手续,但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金。参保人员2005年12月5日以后流动且于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结转接手续但未转移个人账户基金的,不再补转。

  为方便参保人员,我省规定,经两地之间或两地以上经办机构协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定期转移。此外还明确,参保单位和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不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接。(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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