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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风”原老总职务犯罪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07:53 半岛都市报

  青岛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秦志华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四方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该案一审宣判。四方法院认定其犯挪用资金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并处罚金25万元,同时冻结青岛国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信万通证券青岛开发区营业部的账户资金1600万元发还青岛国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方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国风集团公司召开董事会,被告人秦志华通报
国风集团公司下属的国风药业公司和黄海制药厂要脱离集团公司,会议研究决定:由国风集团公司全体机关工作人员采取自愿出资入股的方式成立“青岛天颐实业有限公司”,国风集团公司总经理刘民出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公司设股份130万股,每股价金1元,共集资130万元,秦志华出资25万元,刘民出资20万元,何伟(国风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等副职领导各出资10万元。后秦志华承诺公司成立后,将出资款抽回发还给出资人,采取“抽本经营”的方式将出资人的投资风险降为零。而此前,秦志华、何伟为筹集个人在青岛天颐实业有限公司的入股资金,由何伟以个人出差用款的名义办理借款手续,于2003年11月5日借取国风投资咨询公司公款35万元,其中秦志华使用25万元,何伟使用10万元。

  法院查明,2003年12月10日,青岛天颐实业有限公司成立,该公司为私营性质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12月至2004年1月,秦志华多次要求国风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部长于明将青岛天颐实业有限公司的130万元注册资本金抽出来发还给股东,但被告知如果将注册资本金全部抽出,青岛天颐实业有限公司将不能参加工商年检。秦志华决定从国风集团公司账外资金中拿出钱来发给各出资人,并责成于明立即办理,于明根据秦志华的决定,在向国风集团公司总经理刘民汇报后,于2003年12月30日、2004年1月13日、1月19日、1月30日分4次将国风集团公司账外资金130万元,按照投资本金的数额发还给23名出资人。秦志华、何伟4次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将国风投资咨询公司借款35万元予以归还,归还时间为2003年12月至2004年2月。

  法院最终判定,国风集团公司属于国有公司,集体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秦志华作为直接负责人,应承担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秦志华挪用国风投资咨询公司的资金,投资天颐实业公司,数额巨大,构成挪用资金罪。最后判决,秦志华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同时判决,冻结青岛国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信万通证券青岛开发区营业部的账户资金1600万元发还青岛国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益等予以追缴。据悉,秦志华当庭表示不服要上诉。本报记者刘建编辑:wyf相关新闻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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