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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后得知“中介”无资质 回国起诉未获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08:38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李国惠】一家长认为受某培训学校的宣传误导,与之签订了中国学生进入新加坡国立中小学协议书,后得知该学校并没有办理出国业务的资质,故起诉索赔经济损失13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家长的诉讼请求,家长不服,已提起上诉, 日前此案二审正在审理之中。

  2005年 5月,因父亲工作调动,16岁的王朋(化名)和父母从阿联酋返回中国。4岁
就到了阿联酋的王朋在当地就读于一所国际学校,能讲一口流利的英语。回国后因为汉语水平有限,且两国课程设置差别过大,王朋在国内上学很不适应。王朋的妈妈张丽(化名)看到某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的宣传广告后,于2005年7月13日与培训学校签订了一份《委托办理中国学生进入新加坡国立中小学和签证协议》。

  张丽依合同约定交纳了55500元后,领取了她和王朋母子的入境签证。2005年8月份,张丽母子到达新加坡后,接到新加坡联合教育集团为王朋办理的新加坡德礼中学录取通知书,张丽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随后王朋在该校就读,后来该中学与国立光阳中学合并,张丽认为光阳中学是德礼中学的原班人马,王朋在德礼中学考试后就没有再到校上课,2006年1月母子回国。

  随后,张丽起诉称,其与培训学校签订的协议书完全是受其误导宣传,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培训学校完全违反了协议书的原意,随后又发现培训学校没有办理出国业务的资质,故认为该协议是一份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协议,从协议形成那天起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万元。

  培训学校辩称,该学校与张丽签订合同后形成委托关系,2005年8月2日张丽办理了王朋进入新加坡德礼中学的录取信,张丽认可并签字,故委托合同真实有效,合同成立后,完全达到委托目的,故不同意张丽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丽与培训学校签订的协议内容合法。协议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了义务,实现了委托合同的目的。现在张丽认为培训学校没有自费出国留学中介资质,与其签订的协议无效,要求被告给付其13万元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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