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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破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09:33 扬子晚报

  本报讯随着用工制度的改革以及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的不断完善,企业人员流动日益频繁,但随之而来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难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省劳动保障厅10月12日专门发文,统一操作办法,统一文书、统一流程,使省内不同地域之间的转移接续更加方便。

  省内流动分类转移社保关系。当日下发的《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贯彻通知明确,从2005年12月5日起,参保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的,各地社保经办机构
应按《转移办法》的规定,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为其转移个人账户基金。参保人员在2005年12月5日前流动并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出手续,但因各种原因未办妥转入手续的,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补办转入手续,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2005年12月5日以后流动且于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结转移和接续手续,但未转移个人账户基金的,不再补转。个人账户基金转移数额为个人账户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封存人员在办理转移时,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将其停止缴费后的个人账户利息一并转移。

  7日内受理转移关系申请。转入地经办机构接到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的转移申请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并提供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不得延迟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职工可自己办理转移手续。《通知》明确,参保单位和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不应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职工跨地区就业后,原参保单位为其办理停保又不及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可凭相关证明和资料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和接续手续。(黄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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