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根据规定 即日起1800名事实收养孩子可落户南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10:21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市收养工作会议上获悉,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等七个部门日前已联合转发了省有关部门出台的《关于解决我省公民事实收养问题的意见》,从即日起,我市1874名事实收养的孩子能落户了。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处处长石德华告诉记者,据调查,我市有1874名事实收养的孩子,其中,有1161名符合收养规定,却没有办理收养登记,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手
续不全。有些人捡到孩子以后没有报警,直接带回家养了,所以,就缺少派出所的接处警证明。对此类情况,《意见》规定,只要经村(居)委会确认,计生部门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填写登记表,凭这些证明就可补办收养登记。

  他说,我市还有713个事实收养的案例并不符合收养规定。比如有些夫妇在收养弃婴的时候,是符合收养条件的,但他们出于保护隐私等原因,没有及时办理收养登记,后来,他们又生育了自己的子女,这个时候再想办收养手续,就不符合“无子女”的规定了。现在《意见》规定,只要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确认,计生部门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就可办理。

  还有一些男性在收养女婴时是有配偶的,不过当时没有及时办理收养手续,后来,配偶离婚或者去世,此时再想办手续,就不符合《收养法》“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婴,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的规定了。像这种情况,《意见》规定,男方可凭法院判决书或原离婚协议书或其妻子死亡证明,办理收养登记。

  第三种情况是,一些夫妇在收养时还不满30周岁,但已和孩子建立了感情,不可能强行终止收养关系。《意见》规定,只要持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福利机构办理暂时“助养”手续,待年满30周岁后,再办理收养登记。另外,一些夫妇根本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比如在收养前就有子女,永远也办理不了收养登记。但考虑到双方已经建立了感情,《意见》规定,只要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5年以上,又有教育抚养能力的,可向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承担抚养责任公证,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并报县级公安部门审批,就可以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为被抚养弃婴落户。

  石德华说,从即日起到今年12月30日前,民政部门将集中为这些事实收养的当事人办理收养手续,请大家及时到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咨询、办理。当然,《意见》针对的是历史遗留问题。今后,凡发现弃婴的,一律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一律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杜绝医务人员暗中送养、私下抱养等违法行为。公民要求收养子女的,严格按照《收养法》等合法程序办理。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