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养老异地转移出新政策 参保人可办转移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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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10:33 龙虎网 | |||||||||
【龙虎网报道】昨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中的相关问题。 省内流动分类转移社保关系
根据新政,从2005年12月5日起,参保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的,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为其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参保人员在2005年12月5日前流动,并已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出手续,但因各种原因未办妥转入手续的,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补办转入手续,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参保人员2005年12月5日以后流动且于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结转移和接续手续,但未转移个人账户基金的,不再补转。 7日内受理转移关系申请 转入地经办机构接到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的转移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开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并提供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转出地经办机构凭转移接收函和参保人员的书面申请、身份证件等资料,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职工可自己办理转移手续 新政策还明确,参保单位和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不应影响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职工跨地区就业后,原参保单位为其办理停保又不及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可凭相关材料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和接续手续。各地劳动部门还要采取措施,对辖区内存在的一人多账户情况进行清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