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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不足1小时律师讨回停车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14:50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蕾)在小区停车不足一小时,却被物业公司强行收取了停车费,今天上午,身为律师的曹先生状告北京爱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案在朝阳法院开庭。法院依据发改委收费管理处的解释,当庭作出判决:地上停车不足一小时被收取的停车费,物业公司应予返还,而地下车库停车第一小时可以收费。

  据曹先生讲,他所在律所的办公地点在国际港住宅小区内。“今年7月7日,小区内
明示的标志牌上‘1小时之内不收费’的规定被取消,并被爱惠物业公司私自变更为‘半小时之内不收费’。”当天,曹先生的车在小区律所买断的地上停车位内停了45分钟,由于他的那辆车不是购买车位时登记的车牌号,所以当他离开时被物业人员强行收取了1元的停车费。此后,曹先生又两次遭遇了相同的情况,一次是在地上车位,一次是在地下车库,分别被收取了1元和2元。

  在此案中,对市发改委颁布的《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第六条的规定其如何理解成为断案的关键,因此法院与北京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取得了联系,随后该部门作出答复:车辆进入封闭式小区的地面停车场,第一小时不收取停车费;如果小区仅有地库停车场,第一小时也不收取停车费;如果封闭式小区既有地面停车场又有地库,车辆停放在地库时,第一小时可以收费。

  依据该答复,法院当庭作出判决:爱惠物业公司返还曹先生两次地上停车时缴纳的费用,共计2元,而其要求的地下车库内停车被收取的2元停车费法院不予支持。J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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