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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开始执行,鞍山劳动监察部门将严厉查处不执行此标准企业看哪个企业还“巧使唤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05:31 北方晨报

  本报讯 记者王丽颖报道 本月,鞍山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能不能涨工资成为大家关心的话题。

  鞍山市劳动监察部门有关人士表示,以往部分企业在工资支付方面存在“巧使唤人”的情况,这次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后,企业想“装糊涂”,将受到严厉查处。

  10月1日起,鞍山市开始实施新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0元。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记者调查中发现,一些工资水平在最低工资标准边缘的员工还没从单位那里获得涨工资的消息。而这些企业以往也实行最低工资标准,但其标准的实现却有点“表里不一”。

  加班费列入最低工资

  

  魏辛在一家汽车修配厂工作,他每月拿到手的工资在800元左右,看上去已超过鞍山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其实底薪只有300元,另外是加班费500元。记者了解到,不少服务行业都是这样的情形,底薪非常低,加班是常事,不加班工资就少得可怜。

  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

  

  在某私企做会计工作的汪小姐告诉记者,单位有三个月试用期,月工资只有400元,而试用期后400元就变成了底薪,其他收入都是以奖金的形式出现的。根据规定,试用期也必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与劳动者进单位的时间长短和工作熟练程度无关。

  企业不支付最低工资将五倍赔偿

  

  鞍山市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指出,本月起,鞍山各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违反此规定,一旦查实,将由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工资,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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