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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新规:零售商不准再"欺负"供应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0日09:47 石家庄日报

  五部委颁新规要求:取消“店庆费”,欠货款不得超60天

  本报综合消息为了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公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自今年11月15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针对零供交易中的强势方——零售商的行为作了强制约束,适当保护了供应商利益。《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已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又拒绝接收该商品。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以及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零售商不得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零售商在商品促销期间低价进货,促销期过后将所剩商品以正常价退货时,供应商有权拒绝退货。

  《办法》规定,零售商禁止收取合同外的促销服务费,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不得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或变相收费;不得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在未提供促销服务时,不得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供应商促销服务费用。

  《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从事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予以限制、对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等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为了防止零售商恶意拖欠供应商的货款,《办法》明确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供货时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并且不得以种种借口延迟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进场费在《办法》中并未提及,而各大商场、超市对供应商收取进场费已是惯例。对此,商务部市场建设司有关人士表示,该办法中没有涉及到进场费,主要由于“进场费”争议很大,也比较复杂。该人士表示,收不收取进场费仍旧由零售商和供货商之间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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