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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立法:所有者有义务保护重要建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0日10:13 扬子晚报

  19日,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根据《条例》,列入保护名录的重要近现代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依照规定承担保护义务。

  《条例》规定重要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按照具体保护要求和修缮规定使用、维修建筑。对重要建筑进行修缮,要将修缮方案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的建筑发生损毁危险的,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报告。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建筑的维护、修缮费用原则上由所有人承担。并禁止在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违反《条例》的建筑所有人及相关人员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颜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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