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立法:所有者有义务保护重要建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0日10:13 扬子晚报 | |||||||||
19日,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南京市重要近现代建筑和近现代建筑风貌区保护条例》。根据《条例》,列入保护名录的重要近现代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依照规定承担保护义务。 《条例》规定重要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按照具体保护要求和修缮规定使用、维修建筑。对重要建筑进行修缮,要将修缮方案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
|
|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