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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赖不认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12:35 新闻晚报
□通讯员杨克元 记者李胜南

  晚报讯 借款后,拒不归还借款33万元的林女士,昨天被闵行区法院判决向张女士归还本金,并按约定年利率6.84%计算支付利息。

  去年7月,林女士来到朋友张女士处,称遇到急事,急需巨额资金救急,张女士慷慨解囊。林女士出具借据一条,言明向张女士借款33万元,期限至9月30日止。双方又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由林女士将自己的一套房屋作抵押担保。合同同时约定了借款年利息
为6.84%。

  由于林女士难以还款,两人商量后,又签订借款延期协议书2份,将还款期限延长至今年2月28日。还款期限转眼即到,林女士仍未有丝毫还款之意。张女士诉至法院。

  林女士竟然说没有向张女士借过钱,钱是向罗先生借的,共28.5万元,并根据罗先生的要求向张女士出具了33万元的借据。林女士称自己每个月都向罗先生还款并支付利息,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故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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