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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销纠纷岂能殃及消费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13:02 法制晚报

  产销纠纷岂能殃及消费者

  新闻提示

  10月23日,因“套用已经通过备案型号,销售未经备案的电动自行车”被赶出北京市场的上海永久牌电动自行车,又恢复了销售。消费者手中尚有600多辆车没被收回,除了经
销商拒收部分,还有不少消费者对回收“套号”车并不知情。

  消费者退车被拒,销售商给出的理由是厂家不给他们办理退货,资金回不来,无法给消费者退。这让消费者很是无奈。

  虽然生产厂家与销售商之间的货款纠纷已经得到证实,但销售商以自己与厂家之间的经济纠纷为由拒绝为消费者退车,显然是不对的,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是在寻找借口推卸自己的法定义务。无论是“产品质量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不符合在产品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和不符合以产品说明等方式标明质量状况的情形,都明确规定了销售者的无条件退货义务。

  其实,从法律上看,生产厂家、销售商和消费者之间至少存在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且这两个法律关系之间并不相互依赖或互为前提,就是说销售商与购车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取决于销售商与生产厂家的关系,无论是一般代销关系还是合同购销关系。在笔者看来,销售商寻找借口搪塞消费者,完全是一种失信行为。

  在厂家没有及时回款的情况下,才是真正在考验经销商的诚信度,考验其是否真心为消费者服务。严格来讲,即使自己垫款也不该拒绝为消费者退货。当永久电动车畅销时,为什么经销商不会以厂家定价低于市场价为由优惠消费者呢?出问题了,却把责任推给厂家,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当然,作为生产厂家,在出现“套号车”已有数月,并被工商部门查处月余后,永久公司仍以与销售商有经济纠纷为理由而迟迟不处理消费者要求退货问题,同样是一种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的行为。出现“套号”问题,厂家该不该担责任,如果该担,那厂家为什么不负自己出错而造成的责任呢?

  在此,需要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是,在处理消费纠纷时,不要只听销售者和厂家的一面之词,必要时可以多方联系咨询,特别要熟悉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从而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做到心中有数,防止被个别缺乏诚信的销售者忽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类似的事件还可能发生,愿在今后的市场监管中,相关部门、产销企业和消费者都更加成熟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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