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跨越长城被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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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13:25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长城保护条例》明确,长城保护应当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 条例明确,“本条例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受本条例保护的长城段落,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
条例同时还明确,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在参观游览区内举行活动,其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旅游容量指标。 条例强调,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否则将面临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城保护条例》明确规定,长城上禁止从事7种活动。这些活动是: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刻画、涂污;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文物保护法禁止的其他活动。 根据条例,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长城保护标志应当载明长城段落的名称、修筑年代、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保护机构。 条例明确,对长城进行修缮,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依法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 长城段落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长城段落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其修缮费用由造成损坏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据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