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家属索赔18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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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0:20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 |||||||||
本报讯本报10月12日以《一个症状诊出四种结果》为题,报道了淮南东方医院集团新庄孜医院因医疗过失、被患者家属告上法院、一审被判赔偿案件。由于死者家属不服法院一审认定新庄孜医院承担20%的责任赔偿3万元的判决,10月25日上午,死者家属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请求法院判令新庄孜医院赔偿已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8万余元。
死者家属认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鉴中心意见书认定:新庄孜医院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延误了死者结肠癌的诊断,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其获得生存的机会,但一审法院判决仅让新庄孜医院承担20%责任,却让无过错的患者及家属承担80%责任,有违公正、公平原则。 (本报记者 张安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