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开”不只是“行政问题”□杨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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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0:30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 |||||||||
部分广州管圆线虫病患者准备起诉酒楼,还打算将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告上法庭,因为“从6月24日确诊首例广州管圆线虫病,到8月17日卫生行政部门才向媒体和社会通报广州管圆线虫病的情况”。 (《华厦时报》10月25日报道)
目前对于政府的信息不公开或者不及时公开的行为,仅仅是进行行政问责,由上级政府对负有责任的官员进行问责。比如在“非典”事件中,两位高官的去职;比如前不久提请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规定,未按规定公布突发事件信息的,有关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但是,由于政府的信息不公开或者不及时公开导致公众的利益受损失的行为,公众是否有权得到赔偿,似乎并无明确的说法。 从建设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的角度,政府掌握了公共信息,并负有及时公开的义务。如果因为不公开或者不及时公开而造成公众的损失,政府部门当然负有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不仅仅是记过处分、引咎辞职等纪律、政治责任,更重要的是对受损害的公众进行赔偿的责任。所以,起诉卫生行政部门信息不及时公开的第一个意义就在于,能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建设。 起诉卫生行政部门信息不及时公开的第二个意义在于,诉讼将更有效地促进政府的信息公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有利于建设一个透明政府。经过几次重大事件后,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对于必须进行信息公开有了一个基本的共识,但并不意味着他们会必然主动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因为行政问责制的存在,仅仅是上级政府对于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问责,这是一种内部的监督,监督的成效取决于上级政府的力度与决心。但是,诉讼却是公民对于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的外部监督,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必将更有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 起诉卫生行政部门信息不及时公开的意义也在于,有利于促进司法对于行政监督的力度与深化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在以往的行政诉讼中,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是因为行政机关不及时履行保护公民的职责,如警察面对求助不解救人质、不追捕罪犯;对于这种信息不及时公开的行政不作为,如果能被法院所确认,那么司法对于行政的监督必将前进一大步,而公民的权利也将在这种前进中得到更全面的保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