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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细化禁止性骚扰法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1:42 重庆晚报

  昨天下午,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草案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和实施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可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记者了解到,本草案对国家《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关“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条款首次进行了细化。草案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
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根据草案,违背他人意愿,故意做出或发出性的行为或挑逗,使对方的身体、心理产生不适、不快的都属于性骚扰。对于常见的几个人聊天有人讲“黄段子”的情况,专家表示,该行为一般不针对某一个人,不一定算性骚扰;至于夏季有些人穿着暴露,专家认为,这对其他人来说也不算是性骚扰。据新闻晚报

  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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