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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长城有了“法”(政策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2:01 人民网-人民日报

  

万里长城有了“法”(政策解读)
万里长城有了“法”(政策解读)
万里长城有了“法”(政策解读)
万里长城有了“法”(政策解读)
现状:过半长城遭受损毁

  长城遭受损毁的现象一直存在,有些部分由于修建高速公路被拆除,有的部分被人为地翻新以吸引游客,农民把长城砖当做现成的建筑材料拿去盖房、修学校和蓄水池,游客经常刻下类似“到此一游”的标记,这些都使长城遭受到相当大的损害。

  单就旅游过度开发对长城造成的损毁来说就相当惊人。据不完全统计,在境内有长城的19个省市中,已经或正在招商开发的项目有230多个,呈现“县县点火、村村冒烟”的无序状态。

  如今,长达6300公里的长城现在只有不到2500公里保留了原来的风貌,以至于世界遗产基金在2004年将长城列入“世界100个濒临灭绝的遗址”之一。《条例》就是针对长城保护中的突出问题,为了加强对长城的保护,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而专门制定的法规。

  原则:不得改变长城原状

  2002年,山东省某地的一段齐长城(公元前300年左右)因年代久远而显得破落不堪,当地政府出于旅游开发的需要对其进行了修缮——在该段长城的基址上用水泥砖块重新建造了一个“长城”。如此修缮,今后再也行不通了。“长城的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这是《条例》明确规定的。

  对长城进行修缮,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依法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长城段落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

  依据《条例》,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标明长城段落的名称、修筑年代、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保护机构,保护标志不得对长城造成损坏。

  措施:禁止跨越长城等行为

  1992年艺人柯受良驾驶摩托车飞跃金山岭长城,当时被视为英雄行为。1995年,魔术师大卫·科波菲尔穿越长城,被视为神奇行为。但根据现在的《条例》,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

  《条例》明确规定,7种活动禁止在长城上从事。这些活动包括: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刻划、涂污;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文物保护法禁止的其他活动。

  另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这是《条例》明确规定的。在遵守文物保护法规定下进行的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

  还有,在参观游览区内举行活动、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而且其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旅游容量指标。

  处罚:最高可罚50万元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条例》规定了相应的罚责。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等4种违法行为,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的;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的”两种违法行为,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等违法行为,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另外,行政机关因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造成长城损坏,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

  (《条例》全文见今日第九版)

采访人: 新华社记者 解读人: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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